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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待遇条款
时间:2008年7月3日 作者: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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