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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位招聘失业者可获补贴
时间:2008年7月3日 作者:
自10月1日起,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人员、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首次获得岗位补贴。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岗位补贴标准也由总共5000元/人提高到3年共计9000元/人,增了近一倍,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

  补贴范围标准提高


  考虑到失业人员的就业难度和就业紧迫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岗位补贴范围由目前的“40、50”失业人员和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扩大到“40、50”失业人员、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费按年份发放


  发放方式由“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补贴3000元,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补贴2000元”,调整为“用工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补贴3000元;之后每工作满1年再补贴3000元,直至补贴期满”。


  “十一”开始实施


  据了解,新的岗位补贴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参加社会保险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一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此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申请下一年工资性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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